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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5-12-21 10:12来源:作者:

甘老字(2007)23号


各市州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工作局,各市州财政局、人事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有关部门,中央驻甘有关单位:

    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、人事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》(组通字(2007) 20号)转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从2007年8月1日起,将红军时期(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)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。

二、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甘老字(2007) 19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渠道列支。


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   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


甘 肃 省 财 政 厅           甘 肃 省 人 事 厅


甘 肃 省 劳 动 和 社会 保 障 厅
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7年8月6日




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

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

 

组通字(2007)20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政府财政、人事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,部分固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(党委):

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,经中央同意,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一、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,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。

二、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。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,不重复享受。

三、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

四、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

中  共  中  央  组  织  部          财    政    部


人    事    部       劳  动  和  社  会  保  障 部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07年7月20日